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包括适合使用的范围、产品分类、检验测试依据、抽样、检验测试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内容。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带肋钢筋及圆钢产品每炉批号抽查12支(同一炉批号少于12支的不抽查)。钢管产品每炉批号抽查12根钢管(同一炉批号少于12根的不抽查)。
抽样人员在被抽查的12支钢筋或12根钢管上依照产品标准要求抽取初验样和复验样。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现场抽样时应采用相机拍照取证,照片内容应包括抽样人员、企业陪同人员、产品等。
同时,抽样人员依据GB/T2101或GB/T2102标准规定检查产品的标识,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
样品应采用包装材料全部包裹,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条,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封条上应有检验机构公章、抽样人员签字、被抽查企业人员签字、封样日期等。封好的试样应采用相机拍照取证,照片内容应包括包裹的全部、封条、封条上双方的签字等。
被抽查的试样由检验机构带回或由企业协助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寄(送)到检验机构。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信息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人签名应两人以上。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一样的检测验证的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7.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7.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7.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被抽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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