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我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主张持续以最低限价的方法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施行为期5年的反倾销办法,关于宽度不超越2100毫米、厚度不超越25毫米的热轧钢板,主张我国、日本、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生产商的最低限价均为489美元/公吨,韩国生产商Hyundai Steel Company的最低限价为478美元/公吨、韩国其他生产商为489美元/公吨;关于宽度不超越4950毫米、厚度不超越150毫米的热轧钢板,主张我国、日本、俄罗斯、巴西、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最低限价均为561美元/公吨。本案触及印度海关编码7208、7211、7225和7226项下的产品。本案的反倾销办法不适用于不锈钢热轧钢板、电镀锌热轧钢板、镀锌热轧钢板和包层钢。
2016年4月11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我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发动反倾销立案查询。2017年4月10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主张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最低限价的方法,即反倾销税为进口商品报关价(Landed Value,条件是低于最低限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间我国的最低限价为489~561美元/吨。2017年5月11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17/2017-Customs(ADD)号,承受印度商工部于2017年4月10日所作出的终裁主张,决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最低限价的方法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该办法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至2021年8月7日停止。2021年3月3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应印度钢铁协会(Indian Steel Association)提交的请求,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我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发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查询。2021年6月29日,印度财政部延伸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反倾销办法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5日。(商务部网站)